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第四条 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三)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四)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 (六)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七)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