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在完成干扰协调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使用该地球站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沿海和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并且该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资料和审查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4至6个月。 在完成有关协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