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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