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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翻译任务

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星移动业务涉及的终端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附录:卫星通信网技术方案应包含的基本资料
一、网络的一般特性
    1、业务需求和功能
    网络用途和功能;业务类型和业务量;传输容量。
    2、组网方式
    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通信覆盖范围。
    3、 网络规模
    网络规模;实施计划;启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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