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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60机型飞行训练大纲 MA60 FLIGHT CREW TRAINING SYLLABUS

时间:2011-04-06 20:2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度上或下半年度复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c)对于连续失去机型经历达到 12-36(含)个日历月的驾驶员,应完成不少于 16小时的本机型地面理论课并考核;完成本年度上或下半年度复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d)对于连续失去机型经历达到 36-59(含)个日历月的驾驶员,应完成“转机型训练课程”。可根据机组人员的技术状况允许减少 30%的地面理论课程时间和模拟机飞行时间。

e)对于连续失去飞行经历达到 60个日历月以上的驾驶员,应完成本机型“初始训练课程”并达到训练质量要求。


5.6
教学方法和要求

5.6.1
当使用模拟机完成上述内容时,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位置必须由具有相应机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模拟机应能够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5.6.2
飞行检查员应对被监视的人员作出鉴定,判断其是否熟练并合格于 CCAR-121部规定的运行执行飞行任务,并决定该被监视人员是否需要增加训练时间或科目。

5.6.3
模拟机飞行训练阶段的各科目教学及考核标准按照中国民航《航线运输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和 CCAR-121附件 E《熟练检查要求》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第六章
课程附录

附录日期:08-04-22版本:08-00
目录
附录 A:定义和缩略语代号附录 B: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录 C: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录 D: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附录 E:训练单元(模块)和要素
附录日期:08-04-22版本:08-00
附录 A:定义和缩略语代号
1. 本大纲使用以下定义和缩略语代号

2. 定义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运输经营活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局方:中国航空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和由其授权可代表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或地区管理局行使权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本手册中凡未加定语或说明,均指西飞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简称。航空器:由空气的反作用力(但非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力),可在大
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民用航空器: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任务以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飞机。本手册内如有使用“飞机”二字即为民用航空器。日历日: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 24小时。日历月:依照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 1日零点到下个月零点之间的时间段。飞行时间: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飞行经历时间: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行时间。航空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和地面人员。
附录日期:08-04-22版本:08-00
飞行机组:飞行人员依照航班计划要求编成的任务组。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机长: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航空器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行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各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Ⅰ,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Ⅱ,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类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机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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