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6 20:2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飞行机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提纲日期:08-04-22 版本:08-00 在本机型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机组成员由于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未完成或通过规定的定期复训、熟练检查;飞行检查不合格或机型飞行经历连续中断等原因而失去飞行机组资格的人员,为恢复本机型机组资格而必须进行的训练。 5.2 训练场所、训练设施满足教学需要并得到民航管理部门以及受训者公司认可。 5.3 实施教学的模拟机飞行教员和检查员已经按照民航规章 CCAR-61.7(S)(3)、(T)由民航管理部门授权或其资格已经获得民航管理部门的认可。 5.4 5.4.1
b)《MA60机型机组培训教材》、《MA60机组操作手册》 c)受训者公司的《运行手册》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质公司手册
b)《MA60机型地面训练题库》 c)受训者公司适合于该机型该类训练的考试题库
5.5.1
①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本机型飞机上,或者在经批准的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②上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至少包含一次在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情况下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受训者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一次全停着陆。 ③当使用模拟机实施上述①或②条款训练时,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位置应由该机型合格机组成员占据,并且飞行模拟机应严格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功能。 ④飞行检查员应当对被监视人做出鉴定,判断其是否熟练和是否合格在本规则规定运行中执行飞行任务,并且可以决定增加他认为做出这种鉴定所需要增加的动作。 ⑤完成 6个日历月内的熟练检查。 b)对于连续失去本机型飞行经历超过 6个日历月,但总失去时间未超过 12个日历月(含)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公司驾驶员,应完成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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