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2 18: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二十五条 编制完成的手册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第二节 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相关章节发放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就手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第三节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使手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确保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手册: (一)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等的; (二)机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保障设备等发生变化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内容难以客观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不利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的; (四)手册年度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签字;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上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修改完成的手册在生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一套,并至少保存一套现行完整的手册。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场名称是体现航空运输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其命名、更名和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 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专名重名,同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第三十九条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更名的,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二)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四)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航站楼屋面上只设置机场行政区划名;一个城市有多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屋面上同时设置行政区划名和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