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2 18: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核 发 第十一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负责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节 变 更 第十五条 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 (一)机场名称; (二)机场管理机构; (三)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机场飞行区指标; (五)机场目视助航条件; (六)跑道运行类别、模式; (七)机场可使用最大机型; (八)跑道道面等级号; (九)机场消防救援等级; (十)机场应急救护等级。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四节 注 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机场关闭信息通知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并自关闭之日起,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注销: (一)机场因改扩建在1年以内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的; (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1年以内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答复,及时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或者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编制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手册是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二条 手册应当符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附件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涉及 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完成手册编制。 第二十四条 手册应当采用活页格式,预留手册修改记录空白页和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