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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推迟维修项目的管理 AC-120-FS-049-R1

时间:2020-04-08 17: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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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留工作项目管理要求
7.1 基本原则
保留工作项目应当是在按照航空运营人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的过程中非计划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计划的维修工作项目推迟按照现行有效的 AC- 121- 53 中维修方案的偏离申请批准) ,并符合如下要求。
(1) 保留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系统、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工作正常,并且符合如下限制:
(a) 涉及到发动机、起落架和飞行操纵系统的维修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 b) 涉及到审定维护要求( CMR) 、适航限制项目( ALI) 的维修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 c) 涉及到影响飞行机组正常操作或增加其工作负荷的维修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 d) 在保留期限内没有计划的维修工作使得保留工作的完成具备可接近性的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注:MEL 和 CDL 是运行中航空器的放行标准,不能作为保留工作项目的依据。
(2) 保留工作项目的保留期限不能超过现行有效的 AC- 121- 53    中维修方案偏离的限制,并且不能再次保留。
(3) 保留工作项目的应当在具备工具设备、器材或工作条件后及时完成,但最迟不得超过本段(2)  规定的保留期限。
(4)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中明确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保留工作项目的记录和控制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守。
7.2 保留工作项目的记录和控制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保留工作项目单的形式记录和控制保留工作项目,并符合如下要求:
(1) 保留工作项目单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航空器注册登记号;
( b) 涉及的计划维修工作名称、周期和维修单位;
( c) 自上次完成本段( b) 所述计划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 d) 保留维修工作项目编号和名称/描述;
( e) 保留原因的具体说明, 如涉及所需工具设备、 器材, 应说明具体名称、型号/件号;
( f) 计划完成日期和地点;
( g) 填单人和填写日期;
( h) 审核人、批准人和审核、批准日期。
(2) 在航空运营人维修基地进行维修时发生保留工作项目应当由维修计划人员填写保留项目单,在运营人维修基地以外进行维修时发生的保留工作项目应当由承修单位提出申请,由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填写保留项目单。
(3)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应当建立保留工作项目控制清单, 并将完成保留工作项目列入维修计划,涉及到工作设备、器材的应当及时送修或采购。
(4) 保留工作项目应当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并由技术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员批准,保留工作项目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质量部门。
(5) 质量部门应当在保留工作项目的保留期限到期时进行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6) 保留工作项目单和保留工作项目的完成记录应当同本段
(1) (b) 所述的计划维修工作记录一同保存。
附件:推荐的 MEL 前言内容
XXX 航空公司
XXX( 航空器型别) 最低设备清单
前    言
1.一般说明
本最低设 备清 单依 据中 国民 用航 空局 批准 (或者 认可 ) 的
XXX( 航空器型别) 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 本最低设备清单充分考虑了 XXX 航空公司具体航空器的构型( 包括选装设备) 、运行条件、维修条件、所飞航路设备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
本最低设备清单不意味着可以偏离任何适用的飞行手册、适航指令或者局方的任何其他强制要求。
本最低设备清单的目的是允许航空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在一段时间内运行,直至完成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将在最早出现的时机予以完成。
本最低设备清单的条件和限制不代表解除由机长判断航空器在某些 MEL 允许不工作的情况是否能安全运行的决定。
本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仅适用于航空器开始飞行以前。 任何对于在开始飞行以后出现故障或者不工作情况是否继续飞行的决定,必须基于飞行机组的判断和飞行技术。   在适用的情况,机长可以参考和使用 MEL  来继续飞行。
本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在通过相应的操作程序、维修程序或者运行限制能够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签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进行取酬、调机或者训练飞行,而将其功能转移到其他工作部件或者参考其它仪表或部件提供要求的信息。
注:对于航空器机体或者发动机部件缺失的情况,签派或者放行参考外形缺损清单( CDL) 。
2.最低设备清单的内容
本最低设备清单仅包含按照运行规章要求或者对航空器适航性是重要的,但可以在签派或者放行前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并且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对于没有列入但明显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基本设备,如机翼、方向舵、襟翼、发动机、起落架等,对所有飞行情况必须正常工作。
3.签派或者放行规则
机长决定在飞行前纠正允许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将优先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 对于某次飞行,如机长判断额外的设备项目对安全是重要的,机长可以提出高于本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本最低设备清单不能考虑到所有的多个部件不工作的情况, 因此,在签派或者放行多个 MEL 设备项目不工作之前,应当确认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关联和干扰不会造成安全水平的降低和/或过多加重机组工作负荷。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多重缺陷,尤其是相关系统内的多重缺陷,应当基于当时特定的情况进行良好判断,
包括气象和航路的状况。
4.维修工作
维修部门应当尽一切可能及早排除航空器的技术缺陷,使得航空器从某一维修基地在良好的工作状况下放行。 维修部门应当尽早通知机长某一不工作设备项目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信息。
任何时候,当航空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放行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飞行记录本上应当包括不工作设备项目的详细说明,对机组的具体建议,如必要,包括已采取的维修措施的信息。
(2) 如果机组在飞行中可接触,与不工作组件或者部件有关的控制杆和/ 或指示仪应当清晰地挂牌。
(3) 如果疏忽的操作可能产生危害,这样的设备项目必须按照相应的维修程序实际解除工作。
(4) 相关的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包含于 (标明具体的手册、 章节或者部分) 。
5.修复期限
对于按照最低设备清单推迟维修的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应当不得迟于本最低设备清单第 2 栏“ 修复期限类别” 给定的下述修复期限:
“ A” 类:没有规定标准的期限,但此类应当按照本最低设备清单第 5 栏“ 备注和例外” 规定的限制内完成修复工作。  当规定了时间段时,应当以发现次日当地时间 00:01 时开始计算。
“ B” 类:此类项目应在 3 个连续的日历日( 72 小时) 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 C”  类:此类项目应在 10 个连续的日历日( 240 小时) 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 D” 类:此类项目应在 120 个连续的日历日( 2880 小时) 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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