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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推迟维修项目的管理 AC-120-FS-049-R1

时间:2020-04-08 17: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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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行主管部门;
(3) 维修主管部门;
(4) 签派( 如适用) ;
(5) 维修控制中心( 如适用) ;
(6) 其他需要查阅的人员。
6.2.4 MEL 的修订控制
MEL 的修订可以来源于 MMEL 的修订、运营人内部或者局方的要求,并且在修订后重新提交局方申请批准。 运营人应当建立 MEL 修订控制程序,并符合如下要求:
(1) 对应 MMEL 的修订,应当按照下述原则对 MEL 进行控制:
(a) 对于 MMEL 修订提供了比运营人 MEL 更宽松的情况,运营人不是必须修订其 MEL。
( b) 对于 MMEL 修订后比运营人 MEL 要求更严格的情况,不论是否适用,都应当评估并修订 MEL 的控制页。 如适用,应当在 60 天之内完成 MEL 的修订;如不适用,则可仅在控制页注明 MEL 符合的最新修订。
(2)对来源于运营人内部或者局方要求的修订,可以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a) 对于不需要 MMEL 更改的项目,应当等同或者更严格于
MMEL;
( b) 对于运营人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增加,但没有包括在 MMEL 中的设备项目,除非局方明确允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在其不工作时继续运行,在 MMEL 修订完成之前,运营人不得在 MEL 中包括该设备项目。
(c) 航空器的设计更改,如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其他设计更改可能造成 MEL 的失效,运营人应当在实施改装前评估其对 MEL 有效性的影响,需要修订 MEL 的报局方批准,并且在必要 时通 过局 方航 空器 评审 组 (AEG) 确定 是否 需要 修订 MMEL。
( d) 当局方发现运营人 MEL 中存在不正确的维修或者运行程序时,可以书面通知运营人修订 MEL,说明其必要性,并在充分考虑对飞行安全影响的基础上,同运营人商定修订期限。
6.2.5 MEL 的使用规则
MEL 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其使用的基本原则如下:
(1) 对于未包含在 MEL 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当处于工作状态。
( 2) 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机长应当按照 MEL 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
(3) MEL 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者缺陷,一旦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4) 操作程序( O) 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
(5) 维修程序( M) 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
(6) 除非特别规定以外,不得从航空器上拆下不工作的设备或者部件。
(7) 对于修理期限类别为 B、C 类的项目,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纠正期限延迟一次同样的周期,并且不得再次延迟。
(8) 当 AD 适用于某一按照 MEL 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 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 AD 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 AD 的符合性则按照 AD 延迟申请批准。
( 9) 当 AD 规定要求某些设备项目安装或者工作的情况下才
2019 年 12 月 2 日— 11 —可以运行时,尽管按照 MEL 允许其不工作, 也应当符合 AD 的要求。
( 10) 当 MEL 允许某一系统不工作时,该系统的单独部件也同样允许不工作;但当 MEL 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 不代表该系统也同样允许不工作。
( 11) 对于与 MEL 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 除非 MEL 明确允许其解除工作,否则必须正常工作。
6.3 保留故障管理要求
6.3.1 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故障应当以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航空器故障或缺陷为前提,并符合如下原则:
(1) 保留故障一般应当以航空器适用的 MEL 和 CDL 为依据。 如不能在 MEL 和 CDL 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 缺陷则不能保留。
(2) 对于以 MEL 和 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当符合 MEL 和 CDL 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的运行和使用限制。
(3) 对于不是以 MEL 和 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也应当视情对影响使用的项目进行必要的使用限制。
(4) 对于按照 MEL 和 CDL 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机组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障至适当的数量。
6.3.2 保留故障的控制
对于以  MEL  和  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应当在飞行记录本中明确记录故障信息,并以建立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记录、控制和通报保留故障。 具体要求如下:
(1) 保留故障控制单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航空器注册登记号;
( b) 保留故障单控制号;
( c) 故障/缺陷 描述 (包括 故障/缺陷 发生 的时 间、 地点 和现 象) ;
( d) 保留原因;
( e) 保留依据;
( f) 修复期限;
( g) 需要采取的维修( M) 措施、机组操作( O) 措施和运行限制或者具体参考;
( h) 挂牌警告要求;
( i) 所需工具设备、器材的名称、件号;
( j) 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 k) 审核和批准人员。
(2) 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填写应当字迹清晰、内容明确,专用名词术语应当易于理解并不会产生歧义;保留故障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机型的维修放行资格,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当在确认所有内容填写清楚、准确后才能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3)  当航空器在基地以外的航站发生保留故障的情况时,可以在飞行记录本记录保留故障,但在航空器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 24 小时完成保留故障控制单( 保留故障已修复的除外) 。
(4) 所有保留故障及其修复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或反馈到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控制中心和质量部门。 质量部门应当根据这些信息持续监控并建立保留故障监控清单,在到达保留故障的首次修复时机时应当修复保留故障。
(5) 保留故障的信息应当在航空器恢复运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通报飞行机组和有关的维修人员,并按照 MEL 和 CDL 的规定对不工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以明显的标志挂牌警告( 但这些标志挂牌不应当影响飞行机组的正常操作) 。 涉及到运行限制的保留故障,还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以书面的方式通报运行控制部门。
(6) 对于 MEL 允许申请再次保留的故障/缺陷,因在修复期限内无法修复的,需至少经过航空运营人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质量部门人员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再次保留。 不允许以航空器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
注:对于未设置总工程师或按照 CCAR- 135 部运行的运营人, 可由维修副总/ 主管代替总工程师的批准或授权。
6.3.3 保留故障的修复
尽管有以 MEL 和 CDL 为依据的修复期限,但任何保留故障的修复时间应当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并满足如下要求:
( 1)  为确保在首次修复时机能修复保留故障,因工具设备、器材不足造成保留故障的情况,应当在保留后立即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订货。 保留故障修复期限较短或工具设备、器材的修理或订货周期较长的情况,还应当申请紧急订货(AOG)  。
(2) 因停场时间不足的情况,一般应当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过夜基地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如主基地以外的过夜基地不具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器材,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但最迟不得超过 MEL 和 CDL 规定的修复期限。
(3)   航空器在经过定期检修后应当符合如下修复要求:
(a) 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材原因外,经过 A 检或相当级别定期检修以上 的维 修工 作后, 应当 完成 依据 MEL 保留 故障 的修 复;
( b) 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经过  C 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工作后,应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复;
( c) 航空器在经过 D 检或翻修或相当级别后,应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复。
注:此处 A、C、D 检或者相当级别的维修工作参见经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型号计划维修要求(SMR)  中的维修间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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