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第66.26条 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 违反本规则第66.1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接受调查时,不如实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27条 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 违反本规则第66.1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发现航空器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后不及时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报告,未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及不超过1000元罚款;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五章 附 则 第66.28条 失信行为的处理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66.29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5月8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次修订(CCAR-66R2)同时废止。 第66.30条 施行过渡期 本规则第三次修订施行前已经颁发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按照本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转换,逾期作废。 附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采用电子形式,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徽 2、持照人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