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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改革CCAR-66R3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第66.6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7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

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

(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

(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第66.8条 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第66.9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书面考试和实作评估二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后由该机构组织实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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