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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改革CCAR-66R3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第66.20条 机型维修实习

对于首次申请某一类别机型的机型签署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通过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后完成至少连续6个月的机型维修实习。

机型维修实习由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的维修人员作为实习教员,并在评估通过后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

第66.21条 机型签署的签发

对于符合本规则第18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信息后,地区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签发机型签署。

第66.22条 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自签发之日起2年有效。对于任何机型签署,如果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连续2年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或者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机型签署失效。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每24个月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填报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或者维修放行工作经历。逾期未报将视为没有从事相应的维修或者维修放行工作。

机型签署失效后,可通过重新参加第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后申请恢复有效。

第66.23条 偏离和豁免

对于本规则第20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可以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授权的人员代替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的维修人员作为实习教员,并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66.24条 违规行使执照权利

违反本规则第66.14条规定,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的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及不超过1000元罚款;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或涉及酒精、毒品行为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25条 不按标准维修或者维修放行

违反本规则第66.1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未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或对不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未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及不超过1000元罚款;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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