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六)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军民融合”、“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从培养模式、维修经历认可等方面为从事军警等国家航空器维修工作退伍人员到民航工作打开方便之门,同时允许在校生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参加执照培训,通过后在毕业时即可获得执照,缩短就业后的上岗前培训周期,为学校毕业生提高竞争力,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 (七)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 执照设定为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复续签的大量重复性工作,同时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机型签署,大幅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八)明确细化维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助力维修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明确持有执照人员即可根据运营人、维修单位等的授权放行非复杂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便利维修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多样化选择,多职业发展。 明确维修人员应当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对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要及时报告,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 (九)重视维修人员的维修经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规定维修人员每2年需要向局方填报一次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否则机型签署失效,对于失联10年及以上的,注销其执照。旨在精确统计维修人员的数量以及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动态,也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十)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不诚信,不按要求报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类别,引导行业加强维修人员工作诚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促进维修人员增强自律意识。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维修单位以及维修人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