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三)根据国际惯例规范机型签署类别,为中国民航维修执照扩大国际影响、“走出去”、与国际平滑接轨,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执照双边互认等打下良好基础。 取消执照机型签署I类和II类的分类方法,与EASA等发达国家的机型签署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四)合理调整机型签署要求,在保证维修人员资质能力的前提下降低企业人员培养成本。 机型库由AEG部门作为源头确定,保证机型划分的科学性以及机型衍生演变的连贯性,避免类似机型重复签署。 对于某一类别执照,只有该类别第一个机型签署的时候才需要累计该机型6个月的维修实习,并基于带教人员的诚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实习并被推荐后签署执照。 设定机型签署有效期为2年,如果相应机型的维修经历不满足,机型签署失效,经过再培训后方可恢复。 (五)大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合理降低通航常见航空器类别的培训和考试要求。对于通航常见航空器(非复杂航空器),不再要求进行机型签署,扩大执照的使用范围,便利更多的维修人员为通航提供维修服务。 同时取消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及非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维修人员参与通航机型维修,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基础上给予了通航维修更大的灵活与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