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09:09来源:航利航空教育 作者:中国航空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 管理机构 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 (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 (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 (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 (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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