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7 09:18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7. 千万不要以为在通航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明“航空器代管”就是具有代管资质了,还必须进一步去申请民航局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本案中,被告即为此种情况,以致出现被法院认定不具有代管资质的结果。
笔者在此提醒,诉讼中认定通航公司是否具有代管资质的依据为是否具有民航局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而不是经营许可证中是否涵盖“航空器代管业务”。
编者评论
代管比较适合购买了全新飞机,只想把飞机交给专业公司打理,维持飞机良好性能并满足自己的私用飞行的产权人;租赁则相对比较适合想把飞机充分利用并获得商业回报的产权人,尤其是二手飞机产权人。其实本案涉及的原告本身就是一家通航公司,将飞机交给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运营的商业目的比较强,因此不一定要签代管协议,只要被告具备9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运行规范,并具备原告所提供的飞机的运行能力,签订租赁协议也能达到目的。双方产生纠纷其原因不是简单地因为代管资质有无的问题,而是其他系列问题的矛盾综合引发的。没有代管资质,只是诉讼时的一个切入点罢了。所以对于通航公司来说,一定要清楚自己是否具备客户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合同中签订的需要履行的责任跟自己的运行能力是否匹配,如果不能,则不要轻易向客户提供代管及类似的服务。
延伸阅读: “飞机代管”与“飞机租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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