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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剖析航空器代管的各种法律风险

时间:2019-02-27 09:18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1. CCAR-91部K章规定:

1)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民航局审定取得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2)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章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A.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B.代管航空器的维修;C.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适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D.建立和保持记录;E.制定和适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3)航空器代管人必须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方可使用由其代管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因此,协议签订后,为保证协议正常履行,被告作为专业的通用航空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笔者在此提醒,航空器代管人的主要义务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须经中国民航局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签定代管协议之前,甲方务必核实清楚乙方是否已经取得该代管资质,如与不具有资质的公司签署代管协议,则存在协议履行不了,造成双方不必要损失的风险。同时,乙方在不具备代管资质时,亦勿要与人签订代管协议。

 
 


2. 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合同,为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本案客观上涉案飞机已为原告擅自占有,且未经维护已逾1年;原告以被告不具有代管资质为由拒绝将飞机交由被告维护或维修;原告还称涉案飞机的发动机需封存检查,飞机面临召回,而维修或维护牵扯到大量的费用支出,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此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此外,被告在案件审理时,仍未能取得代管资质,代管协议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及其附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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