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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将于1月19日正式生效

时间:2019-01-08 18:19来源:环球低空 作者:中国航空

148号令规定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在相对控股概念中增加"实际支配"的要求。

(二)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

148号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规章授权民航局制定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以及战略机场名单。名单将以民航局公告形式发布。【根据民航局的公告,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枢纽机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战略机场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三)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一是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二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 ;三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保留不得相对控股要求,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四是缩减对与其他民航企业相互投资有限制的运输机场的数量,仅纳入民航发展规划中的枢纽机场。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规章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规章第五条规定,"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本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应当符合其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规章明确规定的投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方面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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