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8 18:19来源:环球低空 作者:中国航空
(一)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违法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违法投资枢纽机场或者其共用航站楼的; (三)枢纽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违法投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的。 第十六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违法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大于50%。 本规定所称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一)相互间直接及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