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8 18:19来源:环球低空 作者:中国航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第三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