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8 18:19来源:环球低空 作者:中国航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于2005年7月15日公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同时废止。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规定》明确,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规定》明确,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国航、东航、南航)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民用运输机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枢纽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战略机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采用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 《规定》对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作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规定》还指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下面是交通部法制司、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两部门就《规定》进行的解读: 【官方解读】交通部法制司&民航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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