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31 12:56来源:民航总局网站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5.12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15.16不应有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15.17不应有玻璃体疾病。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鉴定为合格。
15.18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19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 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
a)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
b)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c)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d)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e)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 460 μm;
f)双眼视功能正常;
g)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 250 Hz、500 Hz、1 000 Hz、2 000 Hz、3 000 Hz任意频率不应大于25 dB;4 000 Hz、6 000 Hz、8 000 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 270 dB,且每耳 4 000 Hz不应大于4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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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6.4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6.5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6.6不应有中耳疾病。
16.7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6.8不应有眩晕病史。
16.9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6.10不应有嗅觉丧失。
16.1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6.12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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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A.1 通则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 精神、神经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 病史采集;
b) 精神检查;
c) 颅神经检查;
d) 运动检查;
e) 反射检查;
f) 感觉检查;
g) 植物神经检查;
h) 心理学评定。
A.2.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2.2.1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 生长发育史;
b) 学习、生活史;
c) 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 精神;
b) 情绪;
c) 言语;
d) 行为。
A.2.2.3进行颅神经检查。
A.2.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 不自主运动;
b) 随意运动;
c)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2.5感觉检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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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 深感觉: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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