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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完成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翻译任务

时间:2015-05-12 11: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北京蓝天飞行翻译公司完成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咨询通告翻译任务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咨询通告的主要内容包含有:
咨询通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运 输 司  编      号:AC-276-TR-2014-02 下发日期:2014年1月27日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 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 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第五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 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六条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 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 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 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 处置等其他人员。第八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 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 施的培训并合格。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 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 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 五章的要求。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第九条以个人名义从事危险品托运或托运代理相关活动的 人员,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 的培训并合格。第十条危险品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有效期均为二十四个 月。复训应当在初训或前一次复训有效期内完成。如果复训是在 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该次复训的有效期自 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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