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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完成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翻译任务

时间:2015-05-12 11: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第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考核要求,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和复训的考核时间及合格标准。第十八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等相关规 定及时修订。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 准。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货运销售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书面认可。第二十条 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申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危险品培训大纲;(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表》;(二)危险品培训大纲;

(三)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CCAR-276-R1及本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二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 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第四章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组织可以 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委托危险品 培训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前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一)《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三名以上经地区管理局能力评估并合格的危险品培训 教员证明材料;(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五)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对内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材料齐全的,民航局应当在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备案材料 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民航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外培训时,应当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 培训课程及教材;对内培训时,应当按本企业或组织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第三十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所依据危险品培训大纲 中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在培训结束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定期测评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教学质量,并记录测评结果。第三十二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履历、授课记录、岗位实习记录、接受培训记录、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等。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危险品培训教员 第三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采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分为 对内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内培训教员)和对 外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外培训教员)两类,每类危险品培训教员分为I 级、II 级。不同级别危险品培训教 员的授课范围如下: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八条第(一)项所列人员全部 的危险品培训课程;I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八条第(一)项所列除第一、二、三、六类之外人员的部分或全部危险品培训课程。对外培训教员,可以按其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范围开展对内 培训;对内培训教员不得开展对外培训。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应当符合CCAR-276-R1第一百一十一条或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要求并通过地区管理局的能力评估。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的申请应当由其所在危险品培训机构提出,并在所在地区管理局确定的能力评估日期二十日前提 交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对外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四)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五)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 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六)申请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 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第三十六条对内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二)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四)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 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五)申请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 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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