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2 11: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第三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新申请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评估分为笔试考核和试讲评审。笔试对危险品法律法规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等知识的考核应当不低于第六类人员的要求。对 外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的笔试考核,应当包括英文内容。试讲评审 应当对被评估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教学方式、技巧、态度 和效果进行评估。笔试考核合格成绩不低于卷面设计总分的90%,试讲评审合 格成绩不低于评审设计总分的80%。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评估完成后二十日内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八条 通过能力评估的危险品培训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危险品培训机构注册,保持教员资格需满足下列要求:(一)在二十四个月内授课或者参加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六 类人员的复训并合格。(二)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在二十四个月内讲授第一、二、三、六类人员中某一类人员的课程,且每年具有十天以上第六 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三)II 级危险品培训教员每年具有五天以上所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四)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质量测评合格。第三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增加授课类别或提高级别的, 应当重新接受教员能力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地区管理局危险品监察计划应当包括危险品培训 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发现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不符 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布的备案信息;发现经批准的危险品 培训大纲未及时修订的,应当责令大纲持有人限期整改,逾期未 整改的,其《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失效。第四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发现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书面告知民航局,由民航局通知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 布的备案信息;发现危险品培训教员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 要求危险品培训机构取消该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注册,并办理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在办理备案时,应当记录备案信息,保存备案材料。地区管理局危险品培训大纲的备案信息由民航局统一公布。第四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需要时,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培训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对内培训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其内部人员实施的危险品培训,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对所属法人内部人员实施的危险品培训;对外培训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对本法人以外人员实施的危险品培训。第四十七条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 规;(二)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 差异化政策。外国经营人实施的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差异培训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第四十八条政府部门或其直属机构作为危险品托运人的, 其危险品培训大纲可统一制定并备案。第四十九条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为危险品培训活 动提供技术支持。第五十条 本办法附录中的申请表和备案表可以通过中国民 用航空局政府网站(http://ww.cac.gov.cn)下载,或到地区管理局领取。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5日发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AC-276-01)同时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