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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全文)

时间:2022-01-05 12:18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航空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配置国际货运航权,提高航权资源使用效益,提升我国空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构建现代航空物流体系,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6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国内空运企业申请,根据本办法第 5 条配置规则和第 6 条配置程序,对我国通过签署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协议获得的第三、四、五、七业务权作出承运人市场准入和运力额度配置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原则
  (一)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科学引导,精准调控,提升货运航权使用效益。
  (二)枢纽战略优先。依据规划布局,支持国际货运枢纽建设,鼓励空运企业实施枢纽战略。
  (三)拓展航线网络。持续拓展航线网络,构建主干稳定、支线灵活、衔接高效的航空货运航线网络体系。
  (四)守牢安全底线。引导空运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升运行品质,增强国际航空货运综合竞争力。
  (五)信息公开透明。坚持航权资源、配置规则、配置过程和配置结果“四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
  第四条 分类管理
  民航局按照航线类型,对国际货运航权实施分类配置、差异化管理。国际货运航线分为一类航线和二类航线。一类航线是通过配置承运人市场准入和运力额度均无限制的航权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二类航线指一类航线以外的国际货运航线。
  民航局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布国际货运航权资源总量情况、已配置情况和余量情况。
  第五条 配置规则
  (一)开通一类航线所需航权按需配置,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
  一类航线目录清单由民航局在“系统”中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 1。
  (二)开通二类航线所需航权,运力额度余量可满足空运企业同批次申请需求而未形成竞争的,实施按需配置;运力额度余量不满足同批次申请需求而形成竞争的,通过建立量化综合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 2)进行评分配置。
  “指标体系”应及时更新,确保与民航发展有关规划、政策、需求相适应,突出战略导向,兼顾效率、效益和公平。
  第六条 配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空运企业依据系统公布的航权余量,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提出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二)公示公开。民航局受理空运企业的国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于每周一 12:00 截止,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系统”中公示航权配置申请信息,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其他空运企业有同类航线申请的,仅可在首轮公示期内提出。公示结束后,在“系统”中公开同批次所有无异议航线的申请信息。
  公示及公开的内容包括空运企业名称、申请开通航线、每周班次量、拟开航时间、航权性质(通航国家,第三、四、五、七业务权)、申请类型(加密或新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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