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6 12: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1)试飞计划,包括必需的机动动作和程序,每个机动动作或者程序应当包含: (i)试飞员或者工程人员使用的程序和操纵输入; (ii)大气和环境条件; (iii)初始飞行条件; (iv)航空器的构型,包括重量和重心; (v)需要采集的数据; (vi)其他有关要素。 (2)合格的试飞人员; (3)对所采集数据的精度、采样率、采样时间历程等的约定; (4)合适且足够的数据采集设备或者系统,并采用符合民航局航空器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数据简化与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5)数据采集设备和航空器性能测试仪表的校准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且是基于公认的标准。 (g)不管数据来源如何,这些数据都应当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方法的格式提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清楚阅读,注释完整并且正确; (2)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便确定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要求容差的符合性; (3)具有必要的信息指南; (4)没有对数据进行任何更改、调整和偏离,但是可以改变比例、数字化或者处理为其他合适的表达方式。 (h)为满足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某些鉴定要求,民航局可以要求进行补充试飞。补充试飞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要求进行。完成补充试飞后,应当以支持客观数据的方式提交试飞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数据和原理说明,用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等级鉴定。 第60.2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a)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交给民航局用于评审和认可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与运营人的签名栏和民航局认可签名栏的鉴定测试指南封面; (2)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页,其中对于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要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每个配置都提交单独的信息页: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标识号码或者代码; (ii)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和系列号; (iii)空气动力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iv)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v)飞行操纵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vi)飞行管理系统标识和修订等级; (v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型号和制造厂家; (vi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日期; (ix)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计算机标识; (x)视景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显示类型; (xi)运动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自由度。 (3)目录; (4)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 (5)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提供表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具备满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来源、对如何使用参考资料的解释、所使用的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得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要求的结论。至于何时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可以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栏、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测试细节”栏; (6)源数据、试飞数据或者其他获得认可的数据; (7)完成客观测试需要的记录程序或者设备; (8)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客观测试结果; (9)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10)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表,包括标号约定和单位; (11)关于本规则第60.13条(b)款(7)项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 (12)制造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所遵循的鉴定性能标准。 (b)每一个客观测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测试的名称; (2)测试的目的; (3)初始条件; (4)人工测试程序; (5)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 (6)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 (7)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8)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9)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 (10)航空器验证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 (11)航空器验证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12)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13)完成特定测试或者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和客观测试要求的测试信息; (1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c)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记录,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