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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成为航空业隐形惯例 统一补偿标准降低负面影响

时间:2019-06-01 21:46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中国航空

购票协议未注明

补偿标准不明确

随着网络购票日渐普及,机票超售问题变得更复杂。

记者在某网络平台的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中看到,第六大项“免责声明”称: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某平台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他缺陷,某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服务协议中并没有涉及机票超售的相关内容。

在另一家网络平台中,记者搜索某月某日北京飞往某地的机票时,售价为1080元的机票用小字标注“最后一组登机”和“不可提前选座”,并且不可退改。而在售价为1280元的机票购买须知里面,则没有涉及这两项。

记者就此咨询平台客服人员,如果购买1080元的机票遭遇机票超售怎么办。对方回答,机票超售有多种原因,遇到这种情况后乘客可以在柜台尝试协调。

此外,平台也未在预定机票服务协议中涉及机票超售。记者再次询问客服人员未说明和标注超售的原因,客服人员称:“超售情况不是很多,属于航班变动,是突发情况。”

在此次吉祥航空机票超售事件中,800元的赔偿标准也引起了关注。

据张起淮介绍,今年5月24日,加拿大发布新规,规定当航空公司要求旅客放弃其机位时,补偿额为延迟0至6小时补偿900加元、延迟6至9小时补偿1800加元、9小时或更长时间补偿2400加元。并且,新规适用于所有经营在加拿大起降航班的航空公司。

“在我国,2007年民航局运输司曾下发《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向无法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服务并给予一定补偿等,但业内并未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2014年民航局发布《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在超售补偿方面作出了‘对超售旅客可采用现金、赠送里程等补偿方式’‘承运人应制定补偿标准,制定时应考虑旅客所购客票价格水平、航线距离、改乘后续航班等待及到达时间。按承运人补偿标准给予旅客补偿’等规定,但仍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张起淮说。

严格规范告知义务

健全超售处置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机票超售本身没有问题,因为航班经常会出现临时退票导致空座的情况,为保持上座率和避免资源浪费,航空公司会采用超售,国际上超售也普遍存在,是被允许的。但当机票超售成为一种隐形惯例,在法律法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时会面临左右为难的困境,有争议的地方就需要赔偿。

孟强建议,对于机票超售,目前要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国际上对于机票超售也在提高赔偿标准。

张起淮认为,实践中,航空公司通常通过与旅客协商来解决超售问题。在补偿数额上,航空公司一般都给予高额补偿,如果没有旅客自愿下机或者被选中下机的旅客不同意时,会提高补偿数额。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航空公司则需要向旅客作出赔偿,且赔偿的数额高于在协商时给予旅客的补偿,所以航空公司往往用最灵活或者最优惠的补偿,通过协商让因超售而无法登机的旅客自愿下机,且对处理结果能够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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