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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

时间:2018-12-26 12:10来源:临云行 作者:中国航空

(3)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申请人或持有人、航空器型号审定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的 航空器运营人及其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员),在从事飞行机 械员执照训练、申请、作为机组必需成员参加飞行以及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日常管理的人员 都应遵守本程序。

3定义

本程序使用的定义如下:

(1)飞行机械员,是指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确定需要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工作状态的人员。

(2)国家航空器,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3)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确认,是指由飞行标准司向原执照颁发当局发出要求确认其执 照真实有效性的函件,在收到答复后,由飞行标准司确认该执照及等级有效性的全过程。

(4)试飞,是指适航审定部门所要求的航空器试验飞行。

(5)新机型训练,是指国内无法提供合格教员而由新机型制造商或销售方派出的境外飞 行机械员在新机型上提供的机型改装训练。

(6)协助建立新机型运行经历,是指由境外飞行机械员对已完成新机型改装并取得相应 型别签注的飞行机械员,协助建立运行规章所需新机型运行经历的过程,但该飞行机械员不 计入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7)特种作业训练,是指因运行操作复杂、飞行技能要求较高,国内现有飞行机械员暂 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而由境外驾驶员在特种作业运行中为运营人逐步培养熟练飞行机械员 的过程,该过程不涉及执照或等级训练。

4 制定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部第 1 次修订, 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航局《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 号)

(3)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空军停飞退役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 [2018]101 号)

(4)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陆军退役停飞飞行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综发 [2018]16 号)

(5)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4]3 号)

(6)咨询通告《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或认可说明》 (AC‐61‐FS‐2016‐1R6)

(7)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 号)

(8)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6]107 号)

(9)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发[2018]136 号)

(10)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的通知》(民航发[2017]135 号)

(11)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2018‐1R1) 5 执照颁发管理机构和职责

5.1 颁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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