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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

时间:2018-12-26 12:10来源:临云行 作者:中国航空

(d)飞行经历时间符合第 63.37 条相应航空器等级要求;

(f)如果发现申请人在申请表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或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 证明、飞行经历记录、航空知识考试、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存在弄虚作假,停止申请受理审查, 地区管理局应按照第 63.55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自启动行政处罚开始, 停止受理该申请人有关 CCAR‐63 部的任何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也不得受理参加局 方组织的任何考试。地区管理局应在行政处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告报民航局飞 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应在行政处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执照监察员和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将其中一份申请 材料寄往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fcl@caac.gov.cn 邮箱。

7.5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1) 民航局飞标准司执照监察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如下审查,如果对地区管理局颁 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结论没有异议,则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颁发执照,并签字,盖飞行标准 司司长印章。如果不同意签发飞行机械员执照,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参见附件 2‐3),发至 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交执照申请人,收回临时执照;并将不批准通知书复印件连同申 请材料存档。

(a) 申请材料完整(申请表申请人签字、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口试记录、训练证明、实 践考试工作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

(b)飞行经历填写详细,符合所申请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要求; 

(c)与所申请等级相对应理论考试成绩单齐全且有效; 

(d)实践考试工作单项目齐全、填写规范、考试员资格现行有效;

(e)确认申请表 IV 栏地区局监察员报告部分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无误,授权人员已签字和注明日期。

(2)在执照申请表 V 栏中签字,注明日期。

(3)将签字后的申请表交授权人员,完成飞行机械员执照制作,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将盖章后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寄回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4)将执照扫描版发给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将执照扫描版连同执照申请材料扫描版,按档案编号归档。完成纸质申请材料归档。

7.6 地区管理局

(1)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收到飞行机械员执照后,交行政受理窗口。

(2)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收回受理通知书及原执照(如有),将飞行机 械员执照交申请人或运营人执照专员。

(3)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将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存入个人档案。 

8 飞行机械员执照更新申请

依照第 63.19 条(a)款,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通过运营人向地区管 理局递交《飞行机械员执照更新申请》,申请更新其飞行机械员执照,并提交下述资料:

(1)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飞行机械员技术检查工作单; 

(4)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型别等级技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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