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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

时间:2018-12-26 12:10来源:临云行 作者:中国航空

9.1 资格要求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运行规章、CCAR‐63 部及其相关标准,近 12 个日历月参加 并通过地区管理局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

(2)在运营人担任飞行机械员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技术,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经历,近三 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9.2 履职要求

(1)运营人书面推荐按需推荐型别等级技术检查员,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有效期二 年。到期前需通过主管运行监察员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新,附上二年担任技术检查员履职情 况报告(包括本人上二年安全飞行记录、职业表现、上二年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日期、被检 人员存在问题等)。

(2)对于新引进的机型或者新成立的运营人,由运营人书面推荐按需推荐型别等级技术 检查员,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有效期二年。每次检查情况,逐个向主管监察员书面报告。 到期前需通过主管运行监察员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新。

(3)运营人在推荐技术检查人员时,应遵守教考分离原则。技术检查人员可以是局方委 任的飞行机械员检查代表,不得是对被检查人员实施该机型飞行机械员训练的教员。

10 飞行机械员认可函申请颁发程序 

10.1 适用范围

本程序仅适用于依据外国、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颁发飞行机 械员认可函.

10.2 执照确认

(1)运营人在“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http://pilots.caac.gov.cn)上申请,由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原执照颁发当局申请确认执照真实有效性,然后出具执照确认函。

(2)对于 ICAO 网站 http://www.icao.int/safety/pages/Usoap‐Results.aspx 显示执照颁发国 ICAO 安全监察审计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暂不受理该国执照确认申请。

(3)不受理过期执照、作废执照、被吊销的执照、被原执照国相关机构确认有事故历史 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确认申请,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也将不被确认。

(4)对于某些国家,虽通过了执照确认,但事后发现该员执照曾被暂扣、吊销,或有事 故或事故征候历史,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则收回原执照确认结论。

10.3 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认可函程序

(1)申请人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a)从未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带有所申请认可的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执照; 

(b)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未曾被原执照颁发当局暂扣或吊销; 

(c)未曾发生过任何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d)原执照上带有 ICAO 英语语言等级 4 级或以上,有效期应至少 30 天以上,或满足本条 4(b)相关要求; 

(e)申请人所持执照的检查记录明确可见,且所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在有效期内。 

(2)经运营人确认符合第63.43条相应要求的,由运营人执照专员到所在地区管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人以及运营人共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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