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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外并购仅30%左右实现优势互补,通航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什么?

时间:2018-10-15 16:40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注:CFIUS对其认为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项目,有权要求采取缓解措施,包括:(1)在公司内部设立安全委员会或任命美国政府批准的人士出任安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合规事项;(2)确保仅有取得许可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特定的信息及技术;(3)针对美国政府合同的履行和敏感信息的处理,制定特殊规则。】

要求:

(1)西锐公司在雇佣外国人或邀请外国人访问前需要通知美国政府;

(2)外国人实地访问西锐公司须提前15 天通知美国政府;

(3)外国人实地访问西锐供应商须提前15 天通知美国政府;

(4)西锐公司应有相关信息记录,西锐公司应有一名高管(CFIUS表示任何一位美国公民都可以)作为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人,负责报告上述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条款看似不影响收购目的的实现,但事实上,这是对中方的基本权利设置了严重的障碍,意味着中方人员实地考察西锐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普通商业行为均处于美国政府的监视中,中方丧失了通过突然袭击的方式掌握西锐及其供应商真实情况的权利,美方在提前获知消息的情况下,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中方实地考察时,只能看到美方愿意让中方看到的资料和场景,从而无法掌握真实的数据和情况,做出准确的应对,严重时可能会失去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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