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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被拒载 如何平衡航空安全与病患旅客权益?

时间:2020-10-23 20:58来源:田以丹 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于1985年,其第三十四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这一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进行有关决策时,要为公共安全进行整体考量。但今日的市场经济条件与35年前《规则》制定时的背景已大不相同。

  有专家表示,遇到类似情况,在基于《规则》进行决策时,对旅客情况的评判不应由航空公司单独完成,而应交由驻场的医护人员,同时参考旅客提供的相关医学证明,征询患者旅客陪同者和家属的意见。

  也有声音提出,即使航空公司对患者乘机不放心,也可以选择为其提供更换座位、在飞行过程中多加以关注等服务,而不是简单粗暴直接拒载。各机场也可设立专门的医疗团队,除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对此类事件发表专业医疗意见。专家建议,在旅客购买机票的时候,航空公司、互联网在线旅游服务平台能够进一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对于大部分旅客来说,他们并不知晓哪些身体状况需要自检、哪些情况被法律规定限制乘机,所以事先告知和充分告知应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好好落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航空公司可拒绝患者乘机的具体条件、需要监护人陪同、需要提供医学健康证明的情况,帮助从业者了解如何衡量一个旅客所发生的这些疾病,是否足以达到可能影响自身或其他旅客安全的程度。同时明确航空公司拒绝患者乘机的流程、被拒载患者的申诉途径等。

  自由与安全有时是矛盾的,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以及航空公司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能够确保飞行安全的情况下,给予特殊患病群体特别的照顾与关怀。(《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田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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