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3 16:11来源:大河看法 作者:中国航空
近日,厦门中院对“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是什么原因,让法院改判了?!我们一起往下看~ 2017年12月,符某乘坐飞机时,在飞往厦门途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符某家属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符某系因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但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判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某家属38.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上诉。 二审厦门中院改判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女子飞机上猝死,家属索赔100万余元! 55岁的符某身患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 2017年12月,她搭乘某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南昌。然而,这一次悲剧降临了——符某在这趟旅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在飞机起飞后40分钟左右,符某在经济舱座位上晕倒,经服用救心丹后意识恢复正常。机组人员遂安排其到头等舱,乘务长单独服务,并安排机上的医生乘客陪护。 当晚7点多,经停南昌时,乘务长询问符某是否需要就医并让其联系家属,符某表示其可以继续乘机,无需停止航程就医。 乘务员见符某身体比较虚弱,就没有要求她下飞机。飞机再次起飞后不久,乘务员发现符某又昏倒了。在急救的同时,航班返航将符某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符某为“猝死”。事后,符某家属请求法院判航空公司赔偿合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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