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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

时间:2019-09-23 16:11来源:大河看法 作者:中国航空

家属对符某猝死事件 提出了3点疑问:

1、作为机长,对飞机上一切突发事情有决定权,但是在第一段飞行发生意外情况后,只实施了在飞机上的急救应急措施,并没有通知地面做相应的后续应急措施,是否把病危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

2、空乘人员如何对已经吃了5颗速效救心丸的乘客进行病情判断的?在南昌降落后,乘务员本应通知地面工作人员,将乘客送往医院,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反而把昏迷的乘客留在了飞机上。这样的做法,是否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3、家属通过飞机着陆时间,以及医院病历报告才得知她猝死于飞机第二次起飞期间,而航空公司对于这一情况是否存在隐瞒?”

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家属38.9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虽因自身疾病死亡,但航空公司在经停南昌时未能有效劝导其下机就医,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某家属38.9万多元。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无责

厦门中院认为,符某系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死亡。航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与符某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经停南昌时,其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强制符某下机就医,不能以符某未能在南昌经停时下机就医为由即推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

最终,厦门中院依法改判!

航空公司不需对符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应是裁判的唯一准则。符某死亡的结果确实令人悲痛,但不能改变法律设定的承运人义务边界。

承运人虽然对旅客的健康状况负有注意和救助的义务,但其并非专业医疗机构,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仅是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不能仅因旅客死亡即判定其为弱者,以追求实质正义之名越过法律的规定,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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