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1 10:29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而被告B提交的发送给原告邮箱的电子邮件、被告B注册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B积极推进原告持有其49%的股权及发放股权证等相关工作,被告B履行了《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以被告A、被告B未履行《投资协议》规定之义务为由主张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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