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07 15:46来源:飞机维修砖家 作者:中国航空
空运营人的部件,除应当具备CCAR-145 部规定的维修放行证明
文件( 即AAC-038 表) ,还应当至少提供下述记录: 6.7.1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6.7.2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6.7.3 零部件更换记录; 6.7.4 最终测试结论( 如适用) ; 6.7.5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如适用) 。 6.8 航空器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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