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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加强外国航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

时间:2018-06-12 09:12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对外国航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国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民航局批准。民航局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根据《办法》,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或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律责任的,民航局将给以相应处罚。对代表机构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代表机构未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1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22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

第五条 民航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可以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以下简称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二)获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

(三)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资格和数量应当符合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相关规定。其中代表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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