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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加强外国航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

时间:2018-06-12 09:12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过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1)。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第十一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民航局作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表机构批准证书(附件2);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三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当与民航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自民航局颁发该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延期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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