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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AP-165-CA-2020-01

时间:2020-04-04 09: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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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管理程序
编    号:AP-165-CA-2020-01
下发日期:2020年3月31日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民航专业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费率原则上不低于1.5%,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计提,提取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5%。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费用费率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在竞标时,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列入标外管理。
第八条采用非招标形式的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计提,提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包括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付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再审核。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当编入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由工程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分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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