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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AP-165-CA-2020-01

时间:2020-04-04 09: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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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四)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六)考核奖励费用;
(七)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八)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对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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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局领导,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监管局,各机场建设指挥部,各地区质监站,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航安办、政法司、计划司、财务司。
民航局综合司    2020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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