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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建: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评估该怎么做?

时间:2019-04-05 21:33来源:民航基建 作者:中国航空

 

2018年11月16日,《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对比《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以下简称191号令),均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场设施开展评价、评估及调研工作,经粗略统计,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到“评价”、“评估”、“调研”不下10处,涉及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使用手册、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状况、目视助航设施、鸟类危害和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等多个方面(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开展评价、评估、调研的项目统计见附件一),其中道面综合评价、鸟类危害和基础性调研等方面局方已出台相应的规章文件,就如何开展评估工作做了明确说明,对于目视助航设施怎么开展评估则没有过多阐述。

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应该怎么做,笔者试以目视助航设施从业人员身份,从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工作现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评定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本文只是个人的一孔之见,权当抛砖引玉,还需各位同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开展现状

国内机场开展目视助航设施评估的主要做法是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现场检查、测试、翻阅工作台账、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状况开展评估,主要从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合规性、维护管理能力、使用功能等方面作出评价,出具评估报告。

现行做法基本满足规章要求,但是各机场在评估对象选定、评估方法选取、评估工作程序以及评估结果评定方面存在差异情况,那么怎么做才是“适当”的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呢?

二、目视助航设施评估的组织实施

在上文中提到,开展目视助航设施评估主要是从目视助航设施设置是否合规、维护管理水平是否达到管理要求、系统使用功能是否完好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因此适当的“评估”就要对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评估开展条件、评估工作程序、评估结果这几个要素进行明确,以便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一)确定评估对象

目视助航设施主要包括机场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他目视助航设施,具体为:

1.标志包括跑道、滑行道、机位各类号码标志、标线等,标志物包括各类铺筑面的边线标志物、不适用地区标志物等。

2.助航灯光系统包括低压配电设备、恒流调光器、备用电源、助航灯光回路、助航灯具、滑行引导标记牌以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3.其他目视助航设施包括机坪泛光照明系统、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机场灯标、不适用地区灯、风向标灯、标示障碍物、限制使用区的目视助航设施等。

开展目视助航设施评估比较容易忽视机坪泛光照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不适用地区标志物等的检查测试工作,在制定评估方案时应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遗漏。

(二)明确评估内容

确定评估对象后,对应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布局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管理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日常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完善;

3.目视助航设施各项使用功能是否有效;

4.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可采用的评估方法

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可以单独成立评估小组或者依托跑道安全小组进行,需在评估前明确评估小组工作职责。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测试,查阅工作记录,向塔台、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研讨会等,具体为:

1.现场检查测试指依据国际民航组织、中国民航局以及行业管理单位发布的各类规章、标准、规范,形成检查单(检查单样例见附件二),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对标检查和测试。

2.查阅工作记录指通过查阅机场管理机构管理程序和工作台账,对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故障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稳定性和维护管理规范性。

3.向塔台、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单位发放调查问卷指向上述人员征求对于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和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查问卷内容应至少包括: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整体评价,对标志及标志物、助航灯光系统和其他助航设施等系统功能和布局方面的评价以及意见和建议等,获得客观的用户评价,对目视助航设施功能有效性进行评估。

发放调查问卷,在信息收集时效性、样本数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条件的机场,可以通过网络、公众号等公众平台持续收集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和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召开研讨会指召集民航地方监管机构、飞行、管制、地面勤务保障人员等对目视助航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

(四)需要开展评估的情况

1.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以下情况应开展评估:

(1)每三年;

(2)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3)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4)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还有一个情况笔者也建议开展评估,即业内其他机场发生因目视助航设施原因影响运行安全的情况时,要对本单位相关目视助航设施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评估分级

上文明确了目视助航设施定期、建设完成后和投入运行前以及接到异常情况后需开展评估的条件,但是在评估分级方面未进行说明,个人认为每三年的定期评估和机场管理机构接到目视助航设施不清的情况后开展的评估在内容和方式上应该是不同的,建议将评估等级做以下修改,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1)全面评估

全面评估指机场需定期开展、新开航机场以及运行三个月内开展的评估,应对机场全部目视助航设施开展评估。

(2)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指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或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以及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对涉及目视助航设施开展评估或由评估小组确定需评估项目。

具体采用哪种评估方式由评估小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实际运行状况确定,也可以将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相结合进行,但是需注意,专项评估不能代替全面评估。

(五)建议的评估工作程序

以机场管理机构成立评估小组为例,建议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评估小组召开评估启动会,确定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方案等;

2.评估小组按照检查单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查、管理能力和故障情况分析、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内容,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3.评估小组召开评估阶段工作会,研讨评估发现的问题并向机场管理机构反馈;

4.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整改计划,包括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

5.机场管理机构整改完成后,向评估小组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6.评估小组对整改项进行复查,应确保问题闭环;

7.评估小组召开评估总结会,邀请民航地方监管机构参加,做出最终评估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三)。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评估发现评估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评估对象所属的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应向地方情报部门报告。

三、目视助航设施评估结果评定

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应最终有结论,结论分为为符合和不符合。

(一)评估符合指目视助航设施参数和运行状况符合规章、标准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制定等效措施并经评估小组认可。

(二)评估不符合指目视助航设施参数或运行状况不符合规章要求,可能会对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进行整改。

四、其他

目视助航设施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机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实需要,涉及飞行、管制、地面勤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开展“适当”的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对于机场管理机构掌握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我国机场发展不平衡、管理理念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规范目视助航设施评估工作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研讨评估工作程序,确保评估工作正常开展,保障机场运行安全。

作者简介:刘学建,任职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从事目视助航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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