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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坛】民航局通航处长谈美国通航业调查研究

时间:2018-06-01 21:20来源:未知 作者:航空


美国航空业始于 1903 年莱特飞行器升空,尽管此后飞行事故不断,但航空飞行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没有受到任何行业规制。直至 1926 年《商业航空法案》出台,才首次对飞行员和机械师提出执照和培训要求。

促进政策精准到位

进入上世纪 90 年代,大批退休的老飞行员、便利的地面交通、廉价的机票和制造商的保费负担,导致美国通用航空业务量比十年前下降超过九成。为扭转局面,促进发展,1994 年, 美国国会颁布《通用航空振兴法案》,对出厂年限超过 18 年的飞机及零部件导致的飞行事故,免除制造商责任。这一法案大大增强了飞机制造商的投资和研发意愿,当年通航飞机产量增长 3 倍,5 年内增加2.5 万个直接就业机会和3 倍的衍生就业岗位,而安全事故率不升反降。

审慎对接国际标准

FAA 根据美国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入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域分类和运行标准,例如:不完全引入空域类型(未引入F 类空域)、降低目视飞行能见度标准(ICAO 对目视飞行的G 类空域标准为 3 海里,美国降低为白天 1 海里,夜晚 3 海里)、降低终端管制空域对目视飞行的运行要求(对C、D 类空域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不要求获取放行许可)。美国对国际标准的变通执行,体现了“空域是国家资源,每个公民应尽享使用权”原则,在安全与发展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为目视飞行创造更宽松的条件,极大促进了通用航空发展。
 
(四)事前审定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

事前减少审定

一是在运行规章层面,美国主要有四部运行规则,FAR121、135、125 和 91,这些都是对运营人提出的运行要求, 不是事前审定条件。审定取证有单独的规章,涉及运输类的(按 121、135 或 125 运行)是 FAR119,农业喷洒是 FAR133,外载荷作业是FAR137。

值得一提的是,FAR91 是所有飞行都需要遵守的总则,不仅规定飞行标准的要求,也有适航、空管监视、通信、导航等所有与运行相关的要求,这些规定都是运行中需要遵守的规则,而不是运行审定的条件。美方介绍,仅按 91 部运行的主体,不需要任何运行审定, 也无需颁发运行规范。二是在经济许可层面,美国对航空承运人的经济管理职责在运输部,其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载客运输类进行许可或授权,重点关注承运人的信用、赔偿能力和保险情况,对其他运行种类不予限制。

事中事后有限监管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对大量通航运行不作事前审定和许可颁证,如何进行事后监管?如何判定监察员履职免责? 讲师举了以下实例:

一是对于大量飞行员培训机构(除提供整体课程 培训的 141 航校外)不作行业审定和许可,FAA 监察员可从报纸等渠道获知商业运行信息并进行监管;二是对于非管制空域的通航飞行计 划不作审批,但会建议报送,目的是出现意外情况时协助搜救;三是 对于FBO 或不开放的通用机场不参与建设审批,但 FAA 监察员会及 时通报警情或提示安全建议措施,并无任何强制。上述情况都不涉及 公共运输和公众利益,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完全由运营人或机长来承 担,监察员仅履行非常有限的监管责任。


认识误区和
 
意外发现

此次调研中还澄清了一些长期存在的认识误区,也有一些意外“发现”。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和验收中,常常套用仪表飞行程序的做法,要求机场编制造价不菲的“目视飞行程序”。通过 FAA 讲解,美国不存在所谓的“目视飞行程序”,只有目视飞行规则,而这个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并非为某一机场特殊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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