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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1/4 -- 组织机构

时间:2018-04-09 09:21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本系列文章将从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的组织机构、法律体系、适航管理、适航审定部门和与飞行标准部门相关工作5个方面简单介绍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体系。


民用航空适航工作简介

法律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采用三级管理模式,加之作为指导性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

第一级,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民航法,依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二级,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依据国务员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

第三级,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适航管理工作的规章可分为:

管理类CCAR21、CCAR39、CCAR45、CCAR53、CCAR55、CCAR183

适航标准CCAR23、CCAR25、CCAR26、CCAR27、CCAR29、CCAR31、CCAR33、CCAR35、CCAR37

环保规章CCAR34、CCAR36

维修规章CCAR43、CCAR145、CCAR66

运行规章CCAR91、CCAR121、CCAR135

以及,无法律效力,规范性文件

是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指厅、室、司、局),为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航管理方面的文件。

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解释。如:

AC-21-AA-2014-10R3 已获批的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部件目录

AC-21-AA-2013-14R6 航空器内外部标识与标牌

管理程序AP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颁发或者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如:

AP-21-AA-2011-03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AP-21-06R3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管理文件MD (Management Document),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者决定。如:

MD-AA-2011-001 关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管理的补充要求

工作手册WM (Working Manual),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如:

适航审定监察员手册 2013年5月1日颁布,用于指导适航审定监察员实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管理工作。

信息通告IB (Information Bulletin),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通报文件。

组织机构(内设外管)


民航局组织机构

其中民航局内部同样采取三级管理制度,局属内部机构属于立法决策层,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执法监督,各审定中心是伴随着我国民用航空的展,尤其是近些年来CRJ21、C919系列飞机的研制,共同成长的部门。委任基础层包括各种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局内机构(内设机构)


部分列出

与适航直接有关的主管部门:初始适航--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持续适航--飞行标准司。

A 其中适航审定司下设:

1.适航检查处:负责适航审定管理、行业标准化、业务工作手册、标准化检查工作、国际和地区合作、双边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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