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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航局飞标司下发《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即日生效!

时间:2018-03-27 19:53来源:中国直升机网 作者:中国直升机


(5)对于不具备仪表等级的驾驶员,训练和考核应当包括仪表操作符合所安装的设备及运行环境。 
(6)考核方面,若航空器的设备安装适当,可在下列可运行的位置进行考核:仪表着陆系统(ILS)、基于卫星定位系统(RNP APCH)、全向信标台(VOR)、自动定向仪(ADF)的进近。
(7)如果运营人不具备进行夜间或仪表飞行的能力,且航 空器没有配备地平仪、转弯侧滑仪或姿态陀螺仪,以及运行环境 主要适合目视飞行规则(VFR),接受考核的飞行员可无需演示意 外进入仪表气象条件恢复到目视气象条件(VMC)的运行。在这 些情况下,建议飞行员应当接受运营人规定的意外进入仪表气象 条件识别和规避技术方面的口头测试。
d.夜间训练。
很多直升机医疗救援的相关事故发生在夜间。 对于 24 小时运行的直升机医疗救援直升机来说,飞行员应加强 其在飞行,地面和模拟训练方面的夜间运行。
(1)应当根据运营人的具体需求和技能,考虑飞行员的经 验水平、运行区域、航空器类型及所安装的设备,以进行夜间训练。
(2)根据国外经验,建议夜间飞行训练应包括使用夜视成 像系统(NVIS);适当使用直升机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HTAWS) 及雷达高度表。适当的使用这些技术将有助于飞行员在夜间和意 外进入仪表气象条件及特殊条件下进行熟练操作。
注:若没有一个合格、有能力、且操作熟练的飞行员,没有 装备得当的直升机或者仪表飞行规则(IFR)的放行许可,本咨询通告不建议在实际的仪表气象条件(IMC)下进行直升机训练 与操作。训练的目的是在实行直升机医疗救援时,增强飞行员的安全系数。
e.训练和检查。
训练和检查应按照运营人的训练大纲执行。
5.3 医护人员或机组成员的安全简介与训练
a. 机上医护人员是指接受过医疗训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医生、护士或医护人员,在进行直升机航空医疗救援服务前, 他们应结合不同机型、不同运行环境和不同机组组成接受飞行安 全和紧急程序方面的训练。他们在直升机上除提供医疗护理外, 可能会承担相应的飞行安全职责,包括对乘客进行安全简介和监督,无线电通讯,搬运病人上下机等。机上医护人员在接收并完 成有关机上医护人员的特定安全简介之前不得参与执行直升机 医疗救援;机长应确保所有机上医护人员在参与执行直升机医疗 救援之前,接收并完成特定安全简介;
b. 机上医护人员在过去的 24 个月内,应完成运营人制订的机上医护人员安全训练大纲。该 24 个日历月训练期无相关宽限期。
这种训练必须包括:
(1)飞行的生理方面; 
(2)病患的上下机;
(3)直升机内部和周边安全;
(4)飞行中的应急程序;
(5)应急着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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