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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标司 | 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18-01-18 20:22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2018年1月16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明传电报各地区管理局及通航公司,《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其中,针对“监管过度”、“监管依据”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原文如下。


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了落实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方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杜绝通用航空管理中存在过度监管的错误做法,营造通航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宽松的发展环境,现就91部和135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91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FSOP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实施线上审定,各监管局不得私自设定或要求额外的线下工作程序或内容,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应由管理局制定的一名飞行标准运行监察员和一名适航监察员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审定范围,增加额外审定人员。

二、91部和135部审定和监察工作应以规章规定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对于规章未做要求的内容和项目,监察员不得强行要求企业符合,如不得按照适用于121部或135部运营人的标准对91部运营人提出高高原运行或机组睡眠区的要求,不得以保证安全为理由强制要求135部运营人双机长运行或要求其运行副总必须具备121运行的相关经历等。

三、135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于实施危险品运输的运营人方需按照第135、335条要求,对其履行危险品处置和载运职能和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不得强制要求所有135运营人或运营人的所有员工进行培训。

四、对于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或不安全事件时,监察员应根据变更对企业运行安全的实质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性质、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企业以往诚信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监督企业通过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日常管理中应谨慎使用暂停其运行作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监管局和通航企业。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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