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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重大利好,中美签署《适航实施程序》实现全面对等互认

时间:2017-10-24 20:27来源:航空之家 作者:中国航空

 

苗延青/适航与安全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与美国联邦航空局《适航实施程序》,在美、中双方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和2017年10月17日签署后,于201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

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促进航空安全协定》制定,实现了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内容涵盖适航审定在设计批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 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国民航当局更深入和广泛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也为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交流和工业部门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双边环境。

1.双变互认范围

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细则第中一章13“范围”中,对于中美双边的范围有所规定:

中国认可FAA作为出口国当局为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及螺旋桨颁发的出口适航证和为设备、零件及材料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证件;

美国认可CAAC为中国设计和制造的小飞机(最大合格审定起飞重量为12500磅或以下)和通勤类飞机(乘客为19人或以下而且最大合格审定起飞重量为19000磅或以下)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美国认可CAAC为中国制造的并已被确认满足FAA TSO设计批准函中适用的美国技术标准规定(TSO)的航空器设备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

美国认可CAAC为那些由美国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FAA TSO设计批准函持有人在中国设计和制造的更换件及改装件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

美国认可CAAC对与持有FAA型号设计批准的美国制造人签有协议的中国制造人生产产品的适航审定。

应该说旧版的中美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细则还并不是一份全面对等互认的双边协议。FAA对于国内航空产品的认可主要局限于23部飞机及部分TSO产品。在《适航实施程序》第二章规定了新的适用范围,中美双变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表1

符合CAAC批准条件的美国为设计国的产品、零部件及其相关FAA批准
 

航空重大利好,中美签署《适航实施程序》实现全面对等互认

                               表2

符合FAA批准条件的中国为设计国的产品、零部件及其相关CAAC批准

 
航空重大利好,中美签署《适航实施程序》实现全面对等互认

从双边范围来看,两国认可范围已经一致,且基本涵盖了主要航空产品的范围,对于未来中美航空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了便捷。实现了两国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

2.认可方式

2.1认可方式的定义

以型号设计批准为例,3.1.8节定义了三类认可方式:

2.1.1接受(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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