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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全行业积极响应民航局《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22 10:06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民航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放管服”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颁布了《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为此,中国民航网记者采访了从事通用航空经营飞行、研发制造、服务保障的相关单位及社团组织与专家学者,受访人员对该办法的出台一致持积极肯定态度,这也代表了行业的主流观点,以下为相关单位与专家的部分观点。

      专家学者:
      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道林:制度并不直接解决生产力自身的问题,而是为发展生产力开辟道路、创造环境、提供保障,该办法的初衷也是在此。
      中国航空学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委会委员郭伟:该办法作为整个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服务产业的枢纽环节,对上要对接装备标准、人员资格标准、运行企业准入标准,对下要成为应用场景设置的规范和指导,希望在适应过程中与以逐步完善,切实体现规范功能和指导作用。希望进一步考虑开展活动所面临的各种限制性因素,为各个职能部门预留监管接口。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航空运输所通航室主任张兵:《办法》体现了无人机分类分级、放管结合、规范发展的思路,突出问题导向,适应了无人机市场化发展、社会化管理需求,是通航管理领域创新,有利于促进无人机健康有序发展。
      中航工业301所高级工程师金镭:《办法》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传递出政府对通航发展一贯的支持态度。开放不是放手,无规矩也不成方圆。无序的放手不管可能仅是个别企业的凸显、良莠不齐,而有序的规划发展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进步。相信合理科学的规定和要求的不断完善,必将给国内通航产业的发展带来更有序、更持续的良好氛围。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罗亮生:无人机用于作业飞行,属于通航作业范筹,为此民航局先后出台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飞行员资质管理等规定,现在民航局即将出台的无人机运营管理规定,将和己出台的无人机管理规定构成无人机作业飞行科学管理体系。该办法,将明确无人机作业飞行在通航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无人机企业提供作业空域等服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对无人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改变现在个别地方一味禁飞的现象,以疏导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充分发挥无人机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无人机运营管理规定意义深远,也有很强现实意义。
      中国民航大学教授刘光才:该文件的起草反映了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的需求,力图建立由市场准入、资质把关、运行治理和责任规制构成的民用无人机经营监管机制,旨在促进民用无人机行业有序、健康、良性发展。通读《征求意见稿》,“规范”和“创新”两个关键词贯穿全稿,构成了全稿的主线。其在很多地方体现了创新。如以前是由政府来做经营许可,现在放到了协会,这是一种简政放权的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导师昂海松:出台该办法对规范无人机飞行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无人机专业对学生的培训应该不属于经营性。但也必须遵守民航有关无人机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经营飞行单位:
      中睿通信规划设计无线网络设计院院长陈志成:根据民用无人机行业的作业场景,围绕公共安全,进行分级分层管理,是未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北大荒通用航空总经理郭庆才:当前极少数无人机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在农业航空等领域,存在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对通用航空的总体发展有不利的影响,出台该办法是规范企业及市场秩序的一个有效手段。
      中信海洋直升机无人机部张建青:飞行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对载人机或无人机都适用,《意见稿》将这种“严肃”在法律法规上进行规范,对合法使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广东电网公司机巡作业中心无人机管理专责刘高:这个办法的出台相当于国家给企业筛选提供了明确指导,是一个正向的引导。
      中飞(天津)通航总经理郭少卿:民航企业的专业性,必须有专业的管理方式,作为一家培训机构非常欢迎该办法的出台,这会给正规合法经营的企业一个保护伞,并将违规经营的企业踢出局。
      北京红鹏未来无人机科技总经理徐鹏:无人机经营性企业是具有管理能力的单位,其具有组织无人机飞行、承担无人机事故的能力与责任,不应与个人无人机爱好者等同处理。
      潮翔无人机CEO蔡立喜:商业经营需在合法条件下进行,该办法让管理方提供了简便快捷的申请程序。
      研发制造单位:
      重庆星环航空科技总经理胡轶强:它探索性的、系统的提出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办法,而且与民航局先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办法内容统一、协调。产业和企业的发展不能无序,政府不能一味任由市场无序发展,需要做出适当的要求,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危及空中和地面人员财产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要做到事先有防控,事后可追查,明确责任主体,这个办法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中国电科特种飞机市场部刘超:《办法》的颁布,无人机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大幅简化,必将有力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望进一步探索更大重量无人机管理办法,提升无人机企业经营能力。
      大疆创新副总裁徐华斌:类似的规定有利于行业发展,充分考虑了无人机方面的运营特点,简化了很多前置条件和流程。
      零度智控CMO方勤:建立建全的制度实为规范行业良性发展,健康生态促使行业更有生命力。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总经理张显志: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或多或少对一个新兴产业中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约束,但只有规范了,必须有法、有制度可依,才能让新兴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深圳市艾特航空科技总经理林卫东:委托地方行业协会代管,要求企业自律,简化使用流程,明确责任即可,支持执法者先飞。
      北京中航智科技销售总监郑金健:民营企业从事军品关联是依照需求做好自身产品定位及技术研究,把握需求决定成败,有序管理关系企业生死存亡。
      服务保障单位:
      北京龙浩空中飞行信息服务总经理梅水发:该办法突出了民航局“放管服”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出台标志着我国无人机行业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对无人机企业明确身份、无人机运行明确规则、无人机从业人员明确资格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方法,对无人机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无人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希望今后能够突出管理主体,严格落实各项标准规定,为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董事长兰玉栋: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模糊带来的不确定性就像一个定时炸弹,极有可能会让无人机产业遭受灭顶之灾,《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映了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的需求,它将“规范”和“创新”相结合,将有利于建立有序的无人机经营监管机制。因此,《征求意见稿》出台的不是束缚,而是推进产业发展,让我国继续保持无人机航空领域的世界领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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