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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索500万分手费 航企:服务到退休

时间:2016-05-04 19:31来源:新京报(北京) 作者:航空

 飞行员辞职被索500万分手费 航企:服务到退休

飞行员辞职被索500万分手费,航企:必须服务到退休。

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所谓必须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之日,合同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服务到退休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

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机长跳槽被要求“必须服务到退休”

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不舒服:比如涉及飞行安全事件的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公司一律对飞行员做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

不满越来越多后,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必须服务期”案判决结果差异大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东航江西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目前这六起案件,有三起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剩下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其中,在东航服务了13年的史机长在2015年12月拿到了一审判决。与万强不同的是,合同中没有其在升任机长后,必须服务满8年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史机长与航空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由于史机长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该向东航支付210万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26日,此案发回重审后再次开庭。

■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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